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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用工企业可以退回出国劳务员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以前,《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对劳务派遣人员退回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松原劳务中介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来看,哪里有劳务中介用工单位在适用“退回机制”退回劳动者是有限制的,只限于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不得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依据上述规定,如派遣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工伤、怀孕、患病在医疗期内等情形的,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企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劳务派遣人员、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退回出国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在使用派遣用工的过程中,派遣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企业是无权行使解除合同或者终止权,但因发生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而由用工企业单位将派遣工返回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动派遣机构来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一种做法。劳务派遣人员能否随时被退回?各位要记住,派遣工并不是想用就用,想退就退的。因为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被派单位和派遣期限的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对派遣单位来讲,是变更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劳动合同是不能单方面变更的。就算用工单位要退回劳务派遣人员也要在条件符合的情形下才能退回。
在与经营公司和雇主签订合同时应该注意那些问题?您和经营公司签订的合同叫做《外派劳务合同》,您和外国雇主签订的合同叫做《雇佣合同》,这两份合同的内容一定要和经营公司与外国雇主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的内容基本一致。要特别注意,不要同没有提供经营公司的委托书复印件、经营公司与外国雇主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的代理单位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中必须有下列内容:工作地点、职业工种、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交通、生活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合同变更及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女工和特殊工种劳动保护条件、纠纷和争议处理、工伤亡事故处理等。出国后,外国雇主除支付您工资(工资不得低于我国外派劳务协调机构即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商会规定的最低标准)和加班费外,一般情况下,还负担以下费用:伙食、住宿、煤气和水电费、上下班交通费、所得税、医疗保险(有的国家如日本,牙病不在医疗保险之内)和人身伤亡保险、出国和回国的机票、劳动保护用品以及雇主向当地政府交纳的保证金等。需要提醒的是,您必须保存好所签订的每一份合同,一旦出现纠纷,它将是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供需对接效率,在“互联网+”大背景下,谁能抓住先机,抢先在建筑劳务用工供需对接这一环节成功应用信息化,开发出符合施工现场特点的应用程序,谁就能获得制胜的机会。为此,用工单位应设置用工地点、工种、起止时间等内容,实现精准筛选,提高招聘效率,降低招工成本。劳务作业人员登记个人信息,按需搜索工作。供需双方可以互相评价,积累信用。此外,在行业内引入新的创业者,更有助于建筑供需对接的信息化进程。发挥行业协会和征信体系的作用,由行业协会实施培训,解决技能培训不足的问题。建立政府出资,向协会购买培训服务的机制,劳务企业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免费参加培训。由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将建设单位、总包企业、劳务分包和专业化班组长均纳入信用评价,实行年度定期评价、动态更新,引入互评机制、鼓励相关方采信评价结果。劳务用工征信体系与社会征信体系挂钩,与从业人员生活挂钩,强化个人征信的作用,树立劳务企业的契约精神。农民用工问题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现代社会的变更改革对于传统的建筑业也是有着较为深刻的影响。所以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内相关责任主体共同发挥作用。在供应总量难以改变的情况下,通过增加吸引力、改善用工需求、降低行业壁垒等措施,鼓励劳务用工制度的创新,引导创业者的进入,发挥行业协会和征信体系的作用,形成多元化用工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最终实现建筑业劳务用工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