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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务派遣合同应注意哪些要点?一、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没有依法缴纳的法律责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缴、漏缴社保。双方可以约定派遣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叫以退回劳务公司及员工退回方式;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违约应承担所有损失并且用工企业有权解约;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资会导致员工难以安心工作,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企业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双方可以约定工伤事故、劳动纠纷如何处理,费用如何分摊。

增加建筑业对劳动力的吸引力,加快农民工身份的转换,培养社会认同度。当前产业化工人队伍的建设和培养成为舆论关注热点,建筑业工人的产业化有独特的优势,施工现场各工种之间在专业分工、作业时间、劳务费分配等环节均具备专业化管理的条件。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构建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笔者认为,可以依托国有大型建筑总包企业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改善从业环境和工作氛围,促进体面劳动。要全面落实住建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抓好资金单项列支、专款专用。大力推动绿色工地、文明工地创建,配足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降低劳务作业过程对人和环境的危害,改善生活区卫生条件,提供丰富的业余文体活动。推进各项配套保障制度建设,保障合法权益。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农民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配套制度进行研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通过社会保障机制,稳定劳务作业工人队伍。切实提高劳动待遇,培养后备梯队。建筑业各相关方应正视人工费上涨的客观事实,政府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人工费信息价格,使之与市场相符;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要在人工费水平上取得一致,允许市场人工费变化的价差调整;劳务企业要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逐步清除劳务资质的障碍,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浙江、安徽、陕西3省的劳务用工改革试点的改革思路就是要逐步取消劳务资质,漯河劳务外包强化个人执业资格。以力度最强的安徽为例,其提出三项主要改革措施:一是鼓励现有建筑劳务企业做大、做强或做专、做精;二是鼓励建筑施工企业招用自有工人;三是支持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展。鼓励创业者向建筑劳务用工领域探索,给予更多政策优惠和便利,吸引社会资源向建筑劳务用工流动。加强作业层队伍建设,作业层队伍建设,是推进劳务用工体制和管理变革的一项重大改革,其核心精神概述如下:以建筑企业为主体,通过搭建施工劳务企业和专业化分公司两类刚性平台,建设“以我为主、管控到位”的核心层,巩固“受我所控、合作共赢”的紧密层,规范“为我所用、市场化选择”的普通层。鼓励和允许多种用工模式并存,应坚定不移地培养、组建一批有实力、讲信誉的大型劳务企业。在特大型工程、超高精尖项目以及政治性工程、抢险项目中,发挥整建制品牌劳务企业能打硬仗的作用。建筑总包企业都应培养战略合作劳务企业,开展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筑总包企业应抓住政策有利时机,组建自有劳务企业,增加劳动力供应渠道,搭建基础技能管理人才的培养平台,培育核心技术工种,提升工人操作技能和综合素质,摸清人工成本变化情况。哪里有劳务外包总包企业在选择劳务作业发包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队伍,工程体量不大、难度不高的选择中小型队伍或直接发包给专业化班组,让劳务经纪人这一角色渐渐淡出市场。
什么情形下用工企业可以退回出国劳务员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以前,《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对劳务派遣人员退回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来看,用工单位在适用“退回机制”退回劳动者是有限制的,只限于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不得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依据上述规定,如派遣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工伤、怀孕、患病在医疗期内等情形的,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企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劳务派遣人员、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退回劳务派遣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