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華世国際経済技術合作有限公司
Dalian Huashi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 Co., Ltd.
|
电话:+86-411-82812856
微信:155-0408-7376
邮编:116006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45号 宏孚大厦910室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年限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旦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即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再续签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了如下规定“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但对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没有规定,这就意味着既可以签订一年,也可以签订一年以上。

什么情形下用工企业可以退回出国劳务员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以前,《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对劳务派遣人员退回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来看,用工单位在适用“退回机制”退回劳动者是有限制的,只限于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不得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依据上述规定,如派遣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工伤、怀孕、患病在医疗期内等情形的,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企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劳务派遣人员、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对用工单位的好处有哪些?降低用人成本支出,用人单位在核算派遣人员的总支出时,一是考虑岗位效益。二是以市场价格制定工资标准。三是不需要为被派遣人员额外支付其它计划外的费用。劳务派遣专用发票可计入用人单位税前成本开支,综合核算单位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大降低。人事管理便捷专业,用人单位用人不受户口及学历限制,平时对派遣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用人单位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方式十分机动灵活。帮助企业规避用工风险,减少劳动纠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纠纷。

三重关系指的是,外派劳务涉及到外派企业、外派劳务人员、境外雇主等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外派企业与外派劳务人员之间、外派企业与境外雇主之间、外派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之间三重关系。外派劳务最主要的特点为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现具体分析如下:外派企业以从事经营外派事业为目的,是针对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营企业或个人等需要,由外派企业提供的劳工供这些机构所雇佣。承德劳务外派企业与外派劳务人员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双方订有外派劳务合同或定期合同,或不定期合同,经外派劳务人员同意后,约定由外派劳工前往外派企业所明示的工作地点提供劳务。外派劳务人员为境外雇主提供劳务,并接受境外雇主指挥监督。但值得注意的是,哪里有劳务外派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存在,而外派劳务人员所提供劳务的报酬与其他福利待遇,仍是由外派企业支付。外派企业与境外雇主订立外派劳务合同,境外雇主直接接受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劳务给付的直接利益归属,境外雇主则将外派劳务人员所提供劳务的对价付给外派企业,不过,外派企业仅将该对价中的一定比例,作为外派劳务人员提供劳务的对价(报酬)。外派劳务人员是在外派企业所指定的工作地点(境外雇主处)提供劳务给付,且接受境外雇主指挥监督,然而外派劳务人员法律上真正的雇主仍然为外派企业,亦即外派企业须对外派劳务人员负法律上雇主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