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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出国劳务一直是海外主要的劳务输出国之一。每年都有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去新加坡,为什么这么多人选择出国工作时选择出国劳务新加坡?新加坡在这方面有什么样的吸引力,它有什么优势,可以受到许多出国的工人的青睐,新加坡出国劳务的优势之一是:新加坡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历史背景。一方面,新加坡是亚洲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欧洲与美国之间的重要桥梁。另一方面,由于新加坡与中国之间的历史文化遗产,其官方语言为英语、汉语和马来语,汉语占新加坡总人口的78%。所以新加坡基本上是一个中国国家。在新加坡,中国文化的精髓不仅支配着国家的社会形态,而且来自中国的员工,无论他们的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如何,都能很容易地适应这种环境,使所有在新加坡工作的中国员工都有一种“家”的感觉。新加坡出国劳务的第二个优势是:新加坡独特的双语环境深受中国人的欢迎。在这里工作,你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收入,同时你的英语水平也得到了突飞猛进的提高新加坡出国劳务的第三个优势是:新加坡是世界上法律更严格、法律更完善、犯罪率更低的国家之一。由于新加坡大部分劳动力来自邻国,新加坡的《劳动法》也是外国雇员在新加坡工作更适用的法律。新加坡出国劳务的优势第四个优势是:在短短30年的时间里,它已成为亚洲四大龙之一。近年来,在旅游服务业、造船业、石油和制造业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信息技术产业,为未来经济发展和技术竞争提供动力。新加坡出国劳务的第五个优势是:新加坡经济高速增长,为年轻人提供了很多就业机会。新加坡本土企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一直供不应求。此外,鉴于新加坡独特的地理条件,新加坡已成为东南亚的一颗商业明珠,成为亚洲主要的旅游、金融、电子、贸易、航空和海运中心,无疑为中国公民创造了广阔的就业空间,为中国公民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海外劳务市场需要的劳务主要有:劳动密集型,也就是以体力劳动为主的一般性劳动,如建筑工人、石油工人、矿山工人、农业工人、园林工人、清洁工人等以消耗体力为主的劳务;信阳劳务中介技术密集型,也就是以技术技艺为主的劳动,如规划设计人员、哪里有劳务中介设备安装人员、高级厨师、工程技术人员、园艺工艺人员等以自身技术为主的劳务;知识密集型,也就是以专业知识为主的劳动、如专家教授、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研究人员等以消耗脑力为主的劳务。劳务输入国,劳务输入国主要以发达国家为多,如美国、德国、法国、瑞士、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也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如伊朗、伊拉克、巴西、阿根廷等。劳务输出国,如今世界上的劳务输出国以发展中国家居多,如亚洲的巴基斯坦、印度、菲律宾、中国等,非洲的埃及及拉美的墨西哥等每年都有几十万,甚至几百万人在海外从事劳务出口。

什么是同工同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相关规定,根据了解在日常工作中,有的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工干一样的活,劳动报酬却低很多,这样很不公平。《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进一步落实劳务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工同酬实施后,劳务派遣工待遇方面有改观吗? 在同工同酬政策实施后,大部份的派遣员工在待遇方面都得到了一个很好的改变。但是在市面还是用工单位没有实行同工同酬的,这样对于劳务派遣工待遇方面得不到保障,当然,这些也只是小数而已,不管如何,在新政策实施后,劳务工确实是有了改变,这样也算是为派遣劳务工争了一口气,希望以后国家会出台一些政策来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利益吧。

资金短缺给企业带来的困难,由于资金紧张,建设方缩减开支,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工期延长支付农民工工资困难,企业压力增大;工程尾款回收难度大,垫付农民工工资较多,形成周转困难;随着新劳动法的实施,企业用工成本增加,农民工工资浮动较大;劳务企业缺乏自己的民工队伍,虽然建筑企业表面上与劳务公司签定了劳务分包合同,但劳务企业在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后再去找队伍,由一两个中间人去组织班组和工人,其实质又变成了建筑企业使用的劳务“包工头”。这反而增加了中间环节,徒增建筑成本。部分企业发放民工工资由项目经理付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付给民工,但这些“包工头”为了达到独吞工钱的目的,而逃之夭夭,导民工难以得到应得的工资。农民工自身素质方面,农民工普遍存在文化偏低、队伍组织涣散、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整体素质不高,接收新知识能力较慢,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较少,技术单一,能同时具有多项技能的较少,尤其是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比例严重失调,高级技术工人比例不足1%,安全意识普遍较低,劳务企业需要很长时间的培训才能上岗,大多数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企业发转的需要,在这一程度上也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建筑业有效输出的“瓶颈”问题,从而也阻止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

考务派遣的优势在哪?作为一种新型而较为灵活的劳动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所具有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从用工需求方来看:使企业用工制度更加灵活。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随时增加或减少用工。为适应市场的新变化,企业需要更加灵活的用工机制,从而可以减少企业“应雇而未雇”或“应多雇而少雇”现象的发生,提高雇工效率;有利于企业聘用贤人,“短中择长”。在受派遣的员工和客户企业双方进行互相选择时,企业对满意的员工可重点培养,而后转为直接雇用,实现人力资源使用中的续短为长,提高双向选择的用工意愿;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人事管理成本,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效率。通过劳务派遣,用人单位的信息搜寻成本、治理成本和培训成本降为最低。企业只需将用人的条件向派遣机构提出来即可,具体的招聘、管理和培训工作都由派遣机构来负责完成。生产成本在一定时期内变得固定和可预见,不确定性导致的各种风险,如跳槽、招工容易辞退难、违约等将会得到有效控制和转移。企业只需根据工作标准、工作时限、工作任务与派遣机构谈判总体费用,具体每位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等生产成本以及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违约的处理等管理成本,均由派遣机构来确定。

什么情形下用工企业可以退回出国劳务员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以前,《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对劳务派遣人员退回进行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来看,用工单位在适用“退回机制”退回劳动者是有限制的,只限于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不得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依据上述规定,如派遣员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工伤、怀孕、患病在医疗期内等情形的,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企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劳务派遣人员、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退回劳务派遣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