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華世国際経済技術合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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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短缺给企业带来的困难,由于资金紧张,建设方缩减开支,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工期延长支付农民工工资困难,企业压力增大;工程尾款回收难度大,垫付农民工工资较多,形成周转困难;随着新劳动法的实施,企业用工成本增加,农民工工资浮动较大;劳务企业缺乏自己的民工队伍,虽然建筑企业表面上与劳务公司签定了劳务分包合同,但劳务企业在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后再去找队伍,由一两个中间人去组织班组和工人,其实质又变成了建筑企业使用的劳务“包工头”。这反而增加了中间环节,徒增建筑成本。部分企业发放民工工资由项目经理付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付给民工,但这些“包工头”为了达到独吞工钱的目的,而逃之夭夭,导民工难以得到应得的工资。农民工自身素质方面,农民工普遍存在文化偏低、队伍组织涣散、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整体素质不高,接收新知识能力较慢,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较少,技术单一,能同时具有多项技能的较少,尤其是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比例严重失调,高级技术工人比例不足1%,安全意识普遍较低,劳务企业需要很长时间的培训才能上岗,大多数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企业发转的需要,在这一程度上也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建筑业有效输出的“瓶颈”问题,从而也阻止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

逐步清除劳务资质的障碍,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浙江、安徽、陕西3省的劳务用工改革试点的改革思路就是要逐步取消劳务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资格。以力度最强的安徽为例,其提出三项主要改革措施:一是鼓励现有建筑劳务企业做大、做强或做专、做精;二是鼓励建筑施工企业招用自有工人;三是支持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展。鼓励创业者向建筑劳务用工领域探索,给予更多政策优惠和便利,吸引社会资源向建筑劳务用工流动。加强作业层队伍建设,作业层队伍建设,是推进劳务用工体制和管理变革的一项重大改革,其核心精神概述如下:以建筑企业为主体,通过搭建施工劳务企业和专业化分公司两类刚性平台,建设“以我为主、管控到位”的核心层,巩固“受我所控、合作共赢”的紧密层,规范“为我所用、市场化选择”的普通层。鼓励和允许多种用工模式并存,应坚定不移地培养、组建一批有实力、讲信誉的大型劳务企业。在特大型工程、超高精尖项目以及政治性工程、抢险项目中,发挥整建制品牌劳务企业能打硬仗的作用。建筑总包企业都应培养战略合作劳务企业,开展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筑总包企业应抓住政策有利时机,组建自有劳务企业,增加劳动力供应渠道,搭建基础技能管理人才的培养平台,培育核心技术工种,提升工人操作技能和综合素质,摸清人工成本变化情况。总包企业在选择劳务作业发包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择队伍,工程体量不大、难度不高的选择中小型队伍或直接发包给专业化班组,让劳务经纪人这一角色渐渐淡出市场。

建筑行业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所占比重仅次于工业和农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建筑行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缓解了社会一半以上的就业压力,为确保社会的稳定做出了更大的贡献。同时,建筑业是一个风险性很高的产业,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一些法律方面不完善、社会政策的演变,是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的弊端,给本来处于弱势地位建筑业带来很大的冲击,也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工程层层分包,工程款拖欠等问题不容小觑。与此同时,从事建筑施工人员大多数来自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素质一般来说偏低,流动性比较大,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缺乏社会保障,造成了劳务用工管理上比较混乱。目前建筑业中还是比较普遍的存在劳务分包,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但是这种用工形式与现行的政策有一定的冲突,导致劳动效率低下,人员流动性大,给管理带来巨大的困难。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劳务分包制度不健全,劳务分包制度在建筑行业中的不明朗化,不透明化,致使信息难以公开,许多地方并不对劳务分包合同、安监、质监在建工局进行备案,劳务分包行为没有法律的规范,加之劳务分包竞争激烈,导致许多劳务企业靠关系,低成本竞争,从而发生民工权益无法维护等问题。劳动用工不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在施工企业中的民工与施工企业或包工头很多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劳务企业缺乏责任感,许多劳务公司既不与班组签合同更不与工人签合同,民工权益仍得不到保证,加之违纪、违法成本低,一出问题就往总承包、业主和政府部门推,自己逃之夭夭。参加社保方面:施工企业管理层员工基本上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施工企业中的民工很多的未参加社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安全方面: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与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大部分民工没有接受过专门培训,安全意识较薄;

"劳务派遣"使得用工单位降低成本,主要体现在:减少社保费用的支出,被派遣人员的社保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劳务派遣公司以其专业度,制定合适的方案,既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也降低了社保费用的开支。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招聘、录用以及后续的劳动事务管理,可以使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员合理配置,减少人力财力的支出。用工单位往往在一些临时性的工作上需要大量的劳动者,选择自行招聘的方式,一旦临时性工作完成,不可避免的出现人员剩余,没有合理的岗位安置,如果因此选择辞退员工,面临的将是劳动纠纷,最后还要支付被辞退的劳动者经济赔偿金。选择劳务派遣的方式则较为灵活,用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的增减人员,避免了辞退劳动者而承担经济赔偿金的风险。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服务费发票可减少用工单位所得税负担。如何选择劳务派遣公司?看服务时间是否长,运营时间越长的公司,说明受到企业的认可度越高,相关的经验也丰富。看案例和口碑,通过相关的成功案例实地考察,从正在合作的用工单位那里获取对劳务派遣的评价。看是否有影响力,具有影响力的劳务派遣公司往往涵盖的地区范围广、业务覆盖范围广,有着完善的人力资源流程外包管理体系。看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具有劳务输送资质,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会有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以及通过专业权威的劳务派遣认证。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年限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旦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即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哪里有对外劳务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长春对外劳务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再续签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了如下规定“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但对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没有规定,这就意味着既可以签订一年,也可以签订一年以上。

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供需对接效率,在“互联网+”大背景下,谁能抓住先机,抢先在建筑劳务用工供需对接这一环节成功应用信息化,开发出符合施工现场特点的应用程序,谁就能获得制胜的机会。为此,用工单位应设置用工地点、工种、起止时间等内容,实现精准筛选,提高招聘效率,降低招工成本。劳务作业人员登记个人信息,按需搜索工作。供需双方可以互相评价,积累信用。此外,在行业内引入新的创业者,更有助于建筑供需对接的信息化进程。发挥行业协会和征信体系的作用,由行业协会实施培训,解决技能培训不足的问题。建立政府出资,向协会购买培训服务的机制,劳务企业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免费参加培训。由行业协会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将建设单位、总包企业、劳务分包和专业化班组长均纳入信用评价,实行年度定期评价、动态更新,引入互评机制、鼓励相关方采信评价结果。劳务用工征信体系与社会征信体系挂钩,与从业人员生活挂钩,强化个人征信的作用,树立劳务企业的契约精神。农民用工问题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现代社会的变更改革对于传统的建筑业也是有着较为深刻的影响。所以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内相关责任主体共同发挥作用。在供应总量难以改变的情况下,通过增加吸引力、改善用工需求、降低行业壁垒等措施,鼓励劳务用工制度的创新,引导创业者的进入,发挥行业协会和征信体系的作用,形成多元化用工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最终实现建筑业劳务用工的可持续发展。